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关于不予出具(2023)津和平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的公告
(2023)津和平告字第7号
天津市和平公证处于2019年2月15 日出具了(2019)津和平证经字第86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2022年6月29日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出具刘某、杨某的(2023)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和平公证处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