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芦台公证处(原天津市宁河县公证处)成立于1982年8月,现有执业公证员2名,公证辅助人员2名。
公证处自成立以来,利用自身优势,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为宁河县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城中村改造、县城周边道路拓宽拆迁项目等提供了多项优质的公证服务,并常年为我县的广大群众办理继承、委托、赠与、涉外民事等常规公证业务,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宁河县法制化建设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公证法》颁布实施以后,年办证量逐年增加,并在全市公证质量检查中没有出现过假、错证。公证处全体人员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为理念,以自己的满腔热忱和认真负责的精神,服务当事人,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处先后获得“宁河县司法局先进集体” 、 “宁河县政法系统先进工作单位” 、 “宁河县先进基层党支部” 、 “宁河县人民满意公证处”等荣誉称号。数名公证员先后多次获得“优秀公证员” 、 “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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