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十八条对公证员的任职条件作出了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员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的,经考核合格。”此外,其他法律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考核的方式取得公证员资格。
《公证法》第十九条对此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法》第二十条对公证员任职的禁止性条件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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