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xx大学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贾某与该校学生马某来到天津市北辰公证处办理涉及微信公众号迁移的印鉴、签名公证,经公证员询问了解到,该大学用于对外宣传的微信公众号是由该校研究生会干事马某以个人名义申请,现马某即将研究生毕业到某银行供职,为保证该公众号的正常使用及日常维护,马某自愿将该公众号迁移至该大学名下,并由学校继续使用。
公证员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供的《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的具体内容,并比对腾讯公司的制式模板并无篡改、添加及删减,内容均合法。另外要求马某提供其身份、户籍证明,某大学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代理人贾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因该大学的公章由其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便由代理人携带离校,故代理人的盖章行为无法到本处进行,为保证该公证能够得到快速办理。受理当日下午公证员及其助理二人陪同当事人到该校上门办理公证,贾某与马某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盖章并签名,并于转日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随着微信公众号的商业价值被更多人认可和关注,加之《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之一的表态,开启了对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序幕。涉及到类似微信公众号这类虚拟账号的转让和交易就不可避免存在风险。为了消除微信公众号迁移过程中的各种纠纷隐患,平衡迁移主体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法律规定迁移主体必须对迁移的相关材料进行公证,同时该公证事项的办理也能更好地发挥公证机构在新媒体运营过程中预防法律纠纷的职能,为虚拟财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资源的流转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公 证 书
(2019)津xx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xxx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展某,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代理人: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印鉴、签名
兹证明马某和xxx大学的法定代表人展某的代理人贾某于二○一九年xx月xx日在天津市,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盖章、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