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九游官网首页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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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2024-09-29 09:35   来源:天津市公证协会  
【案情简介】

甲方崔某和乙方胡某于1987年6月10日在天津市宁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现甲乙双方就坐落在宁河区芦台镇朝阳路东段北侧朝阳花园xx—xxx钢混结构楼房一处,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津(2019)宁河区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以及坐落在宁河区芦台镇华翠小区秋华里x—xx—xxx混合结构楼房一处,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津(2019)宁河区不动产权第xxxxxx号。现甲方和乙方双方均同意上述两处夫妻共有房产不因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而改变,该房产的所有权归乙方个人所有。之后公证处告知了甲方崔某和乙方胡某所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以及注意事项。

在公证处详细核查了当事人所准备的相关手续后,我处为其办理了协议书公证,并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 方: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乙 方: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二○年八月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甲、乙双方在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时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均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崔某、胡某于二○二○年八月六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手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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