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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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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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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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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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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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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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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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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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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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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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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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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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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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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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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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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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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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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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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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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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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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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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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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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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及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例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死亡认定书或宣告死亡判决书、死亡公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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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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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与全部法定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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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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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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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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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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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权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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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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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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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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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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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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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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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足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生效判决等;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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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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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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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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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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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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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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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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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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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前来办理时应提交,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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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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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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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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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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