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公证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应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2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3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4
收养登记证
民政部门颁发。
5
收养协议
办理收养登记时向民政部门提交的收养协议。
6
监护证明
申请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足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生效判决等;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7
监护人身份证件
8
委托书
非本人前来办理时应提交,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9
受托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