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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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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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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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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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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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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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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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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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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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签名、盖章、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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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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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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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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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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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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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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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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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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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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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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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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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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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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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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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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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包括:
已婚:结婚证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
离婚: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丧偶:结婚证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及配偶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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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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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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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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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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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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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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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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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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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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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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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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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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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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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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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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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登记证书、存折存单存款证明、知识产权证明、股权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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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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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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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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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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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申请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足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生效判决等;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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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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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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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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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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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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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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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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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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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前来办理时应提交,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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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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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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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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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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