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公证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应签名、盖章、捺指印。
2
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3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4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体资格证明
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7
需签名/盖章的文书
n 1
n为所需公证书的份数;
文书为外文的,应提交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签名/盖章行为原则上应在公证员面前完成;
8
与文书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