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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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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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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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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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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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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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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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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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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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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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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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受益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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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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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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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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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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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受益人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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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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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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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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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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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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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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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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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包括:
已婚:结婚证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
离婚: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丧偶:结婚证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及配偶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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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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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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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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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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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死亡认定书或宣告死亡判决书、死亡公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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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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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与全部法定继承人(包括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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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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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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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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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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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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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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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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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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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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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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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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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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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遗嘱无需提交;
2、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
3、自书、代书、录音录像遗嘱: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证明(如代书遗嘱见证人的声明)及全部法定继承人(包括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对遗嘱无异议的声明;上述人员无法亲自到场声明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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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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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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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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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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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表示继承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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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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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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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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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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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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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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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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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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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受益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监护人代为办理本公证,监护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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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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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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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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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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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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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权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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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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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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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登记证书、存折存单存款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知识产权证明、股权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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