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公证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应签名、盖章、捺指印。
2
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3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4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体资格证明
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2、其他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3、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7
合同(协议)
当事人之间签署的涉及拟监管款项的合同(协议)。
8
合同(协议)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
合同(协议)内容如涉及的应提交,例如不动产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股权证明等。
9
合同(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公证机构对相关款项进行监管的证明
合同(协议)已包含相关约定的无需提交。
10
委托书
非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前来办理时应提交,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11
受托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