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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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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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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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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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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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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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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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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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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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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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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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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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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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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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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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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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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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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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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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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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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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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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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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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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死亡认定书或宣告死亡判决书、死亡公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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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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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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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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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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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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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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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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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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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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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要求见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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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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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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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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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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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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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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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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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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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监护人代为办理本公证,监护证明包括人民法院有关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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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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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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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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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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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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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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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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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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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存单、存款、公积金余额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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