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公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申请人应签名、盖章、捺指印。
|
2
|
自然人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
3
|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
原件
|
1
|
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
4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主体资格证明
|
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1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
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原件
|
1
|
|
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
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1
|
居民身份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
7
|
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
|
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8
|
申请人已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证明
|
原件
|
1
|
债权文书中有相关约定的应提交。
|
9
|
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证明
|
原件
|
1
|
未完全履行的,应提交债务人已部分履行债务的证明;
未履行的,可提交曾经进行催告的相关证明;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不提交。
|
10
|
委托书
|
原件
|
1
|
非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前来办理时应提交,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
11
|
受托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