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公证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应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2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3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4
被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
已婚:结婚证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
离婚: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丧偶:结婚证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及配偶死亡证明。
5
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例如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扶养人或被扶养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6
扶养协议文本
n 1
n为所需公证书的份数。
可委托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