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公证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应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2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3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4
被寄养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尚未办理的可不提交。
5
被寄养人与协议双方的亲属关系证明
例如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扶养人或被扶养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6
寄养协议文本
n 1
n为所需公证书的份数。
可委托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