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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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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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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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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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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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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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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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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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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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签名、盖章、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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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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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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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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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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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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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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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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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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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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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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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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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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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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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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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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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结婚证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
离婚: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丧偶:结婚证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及配偶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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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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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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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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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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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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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2、其他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3、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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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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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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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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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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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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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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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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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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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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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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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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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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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含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
n为所需公证书的份数,可委托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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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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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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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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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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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已包含相关内容的无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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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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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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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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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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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损害事实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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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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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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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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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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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前来办理时应提交,且债务人委托书应经公证;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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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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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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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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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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