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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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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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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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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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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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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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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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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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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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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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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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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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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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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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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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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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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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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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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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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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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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租人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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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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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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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包括:
已婚:结婚证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
离婚: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丧偶:结婚证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及配偶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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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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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租人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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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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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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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死亡认定书或宣告死亡判决书、死亡公证书等。
2.因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而办理过户的无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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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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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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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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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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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在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的应同时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合同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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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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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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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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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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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含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全部子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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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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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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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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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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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中有死亡情况的应提交,要求参见本表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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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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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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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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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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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租人子女中有死亡情况的应提交,证明中应包含该死亡子女的子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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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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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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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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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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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中有外地户籍人员的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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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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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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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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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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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足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生效判决等;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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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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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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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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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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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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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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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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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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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前来办理时应提交,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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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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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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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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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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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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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过户协议/声明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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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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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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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为所需公证书的份数。
可委托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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