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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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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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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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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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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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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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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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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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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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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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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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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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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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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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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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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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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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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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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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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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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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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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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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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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在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的应同时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合同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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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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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与被指定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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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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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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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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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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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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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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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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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足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生效判决等;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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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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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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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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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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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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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承租人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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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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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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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为所需公证书的份数。
可委托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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