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公证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应签名、盖章、捺指印。
2
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3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4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体资格证明
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2、其他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例如进行重大财产处置时,根据法人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决定;
3、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7
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证明
例如不动产登记证书、车辆登记证书、购买合同、发票等。
8
借用合同文本
n 1
应包含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
可委托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
9
借用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声明
借用合同中已包含相关内容的无需提交。
n为所需公证书的份数,可委托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
10
委托书
非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前来办理时应提交,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11
受托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