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公证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应签名、盖章、捺指印。
2
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3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4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体资格证明
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2、法人章程/合伙协议;
3、其他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例如进行重大财产处置时,根据法人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决定;
4、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7
技术成果证明
8
合同文本
n 1
n为所需公证书的份数。
可委托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
9
监护证明
技术成果权利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如结婚证、人民法院效生判决等;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10
监护人身份证件
11
委托书
非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前来办理时应提交,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3项。
12
受托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