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公证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应签名、盖章、捺指印。
2
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3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4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体资格证明
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2、法人章程/合伙协议;
3、其他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例如进行重大财产处置时,根据法人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决定;
4、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7
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数量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8
发起人认购股份的证明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9
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10
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
应与招股说明书一并公告。
11
股票承销协议
发起人与证券公司签订。
12
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与银行签订。
13
经认股人签名、盖章的认股书及缴纳对应股款的证明
14
验资证明
15
会议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