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日申请人张某和其舅舅高某来到静海公证处办理委托卖房的公证,张某表示其名下坐落在天津市静海的一套房产须要变卖,由于马上要出国留学,无法留在天津办理后续的相关事宜,现委托给其舅舅高某进行办理,公证员了解了情况后,按要求根据司法部出具的“五不准”规定告知当事人应该准备的材料,明确告知须要准备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亲属关系证明,并需要符合一事一委托、受托人不得代收房款等规定。
因当事人并不在静海居住,而亲属关系证明需要当事人住所地的派出所开具,因此在准备材料上十分不便。张某在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时就遇到了问题,张某的父母原籍在外省,而且去世的时间较长,派出所的信息不全,调查亲属关系遇到困难,公证的办理止步不前,经过当事人与公证员的沟通讨论,终于在派出所多年前的户口迁入迁出证明中查到了二人的关系,最后从派出所复印处了二人及其父母的户口页,经联系从而证明了张某与舅舅高某的亲属关系。
静海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严格落实服务便民举措,转变思维模式将“要我为”转变为“我要为”,依法合规主动办证,最大程度的使当事人的办理公证事项尽快高质量的完成。
公 证 书
(xx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张某于二0一九年四月二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天津市静海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