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蓟州公证处受理了一个失独老人的房产继承公证,根据当事人的描述和提交到公证处的材料显示,失独老人刘某于今年去世,其名下有一处继承其丈夫遗产所得的房产,是其个人财产。刘某生前对该财产并未设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过该财产。刘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刘某去世,刘某丧偶后未再婚,刘某只有一个孩子,是男孩,刘某儿子先于刘某去世,且刘某去世的这个儿子无子女。
因刘某儿子去世时已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处考虑刘某儿子的配偶是否能升任为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经向刘某亲属了解,刘某儿子的配偶未对刘某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之后公证员联系了刘某儿子的配偶,她表示不主张继承刘某的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至此,刘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考虑由刘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据当事人陈述,刘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刘某去世,刘某兄弟姐妹共有一姐一弟,且刘某的姐姐和弟弟均先于刘某去世。刘某的弟弟去世时未婚、无子女。刘某的姐姐有子女,即刘某姐姐的子女均对刘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最终,公证处为刘某姐姐的子女办理了公证相关手续,圆满解决了失独老人的遗产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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