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龙的父亲王x云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因病在天津市死亡,母亲史x杰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因病在天津市死亡。王x龙的父亲王x云名下遗有坐落在塘沽区农工新村xx栋xxx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房权证塘字第xxx号),上述房产属于王x云与史x杰的夫妻共同财产,系王x云与史x杰的遗产。王x龙表示其还有一个哥哥王x成、一个姐姐王x庆,其哥哥王x成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死亡,其嫂子陈x菊健在,王x成与陈x菊共有王x涛、王x波两个孩子,其姐姐王x庆健在。
根据王x龙所述被继承人的财产情况以及家庭人员情况,本公证员告知其办理该公证需其本人、其嫂子陈x菊、侄子王x涛与王x波,姐姐王x庆同时到场,因陈x菊、王x波在四川省生活,不便前来我处办理相关手续,经本公证员建议,最终陈x菊、王x波在当地渠县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二人均委托王x涛作为代理人,为其们办理继承自己应得份额的公证。
因申请人王x涛与王x龙提交的一部分有关王x云、史x杰以及王x成的家庭人员情况的材料出自渠县当地村委会及周边地区,故本公证员受理该公证申请后,向渠县公证处寄送了协查函。渠县公证处回函表示被继承人王x云、史x杰只有王x成、王x龙两个孩子,据知情人了解,王x庆实为王x云妹妹王x碧的女儿,不是王x云与史x杰之女,同时附有王x云与史x杰的墓碑照片作为参考。但王x龙提交的渤海石油离退休服务中心提供的王x云档案中确有女儿王x庆的记载;经询问王x龙、王x庆、王x涛三人,及三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核实王x庆原名廖x琼,其亲生父亲是廖x均,母亲是王x碧,王x云和史x杰实际上是她的亲舅舅和舅母,王x云与史x杰的亲生女儿王元庆过世后,廖x琼大概十岁左右就被过继到王x云家做女儿了,同时改名叫做王x庆。王x云来到天津生活后,王x庆在一九七六年的时候作为王x云的女儿招工到了渤海石油地调处工作,当时王x庆的招工申请表上登记的都是父亲王x云、母亲史x杰,故王x庆应为王x云与史忠杰的养女,对王x云、史x杰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最终,王x庆放弃继承王x云、史x杰的遗产,王x涛与王x龙均继承王x云、史x杰的遗产,同时王x涛代理陈x菊、王x波也分别继承了二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该案中因被继承人王x云名下的房产属于其与史x杰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王x云后于史x杰去世,故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要格外注意王x云享有的对史x杰遗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中包含的王x云过世后,王x成子女所享有的代位继承权。同时更应当注意不能遗漏了王x成后于母亲史x杰去世,所产生的转继承关系中还应当有其父亲王x云的应继份额。将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关系理清后,本公证员将王x云、史x杰的遗产份额进行了细化,最终确定了继承申请人所应得的份额并出具了公证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崛起,导致了房屋遗产的价值量大幅上升,一些家庭矛盾也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凸显,针对这一现状,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始终坚持认真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严格审查被继承人的家庭人员情况,仔细询问每位继承人的意愿,这种严谨细致专业的公证工作态度使得继承公证多年来一直是公证处受理民事公证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业务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诉讼纠纷,真正起到了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公证书
(2019)津塘沽证字第xxxx号
继承申请人:
王x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x。
王x涛,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户籍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xxx。
刘x菊,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四川省渠县巨光乡xxx。 王x波,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四川省渠县巨光乡xxx。 被继承人:
王x云,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生前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北公路xxx。
史x杰,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生前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北公路xxx。
继承关系人:
王x庆,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xx。 王x成(已故),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生前住址:四川省渠县巨光乡xxx。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继承申请人王x龙、王x涛、刘x菊、王x波因继承被继承人王x云的遗产,于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交了相应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本处受理上述申请后,依法对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经审查,现已查明:
一、王x云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因病在天津市死亡,其配偶史x杰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因病在天津市死亡。
二、王x龙、王x涛、王x庆均陈述王x云与史x杰生前未就本公证涉及的遗产设立遗嘱,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就上述事实向本处提出异议。
三、王x云死亡时其名下遗有坐落在塘沽区农工新村xx栋xxx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房权证塘字第xxx号),上述房产属于王x云与史x杰的夫妻共同财产,系王x云与史x杰的遗产。
四、王x云与史x杰系夫妻关系。王x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史x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王x云与史x杰共有子女三人,分别是:王x龙、王x庆、王x成(已故),其中王x庆系王x云与史x杰的养女。
因王x云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后于史x杰死亡,王x云应继承的本公证涉及的史x杰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王x云的合法继承人是王x龙、王x庆、王x成(已故);因王x成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先于王x云死亡,王x成应继承被继承人王x云应继承的本公证涉及的史x杰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王元成的晚辈直系血亲共有王x涛、王x波二人。
因王x成已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后于史x杰死亡,王x成应继承的本公证涉及的史x杰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王元成的合法继承人是父亲王x云(已故)、配偶刘x菊、儿子王x涛和王x波;因王x云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后于王x成死亡,王x云应继承的本公证涉及的王元成应继承的本公证涉及的史x杰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王x云的合法继承人是王x龙、王x庆、王x涛和王x波。
因王x成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先于王x云死亡,王元成应继承的本公证涉及的剩余的王x云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王x成的晚辈直系血亲共有王x涛、王x波二人。
五、王x龙、王x涛、王x庆均陈述史x杰去世后王x云没有再婚。
六、王x龙、王x涛表示继承本公证涉及的史x杰的遗产,王x涛并作为刘福菊、王x波的代理人表示刘福菊、王x波继承本公证涉及的史x杰的遗产;王x龙、王x涛表示继承本公证涉及的王x云的遗产,王x涛并作为王x波的代理人表示王x波继承本公证涉及的王x云的遗产。王x庆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本公证涉及的王x云与史x杰的遗产。
七、王x龙、王x涛、王x庆均陈述没有遗漏其他法定继承人及依法有权分得本公证涉及的王x云与史x杰的遗产的人。
以上事实均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王x云名下坐落在塘沽区农工新村xx栋xxx号房产中的一半(1/2)属于史x杰的遗产,史x杰的遗产部分由王x云(已故)、王x龙分别继承1/6的遗产份额,王x云(已故)、刘x菊、王x涛和王x波共同继承1/6的遗产份额(每人1/24);上述房产中的另一半(1/2)、王x云应继承史x杰的1/6的遗产份额、王x云应继承其子王x成转移给他的史x杰的1/24的遗产份额均属于王x云的遗产,即房产中17/24的遗产份额属于王x云的遗产,王x云的遗产部分由王x龙继承17/48的遗产份额,王x涛和王x波共同继承17/48的遗产份额;故刘x菊继承上述房产中1/24(即4/96)的产权份额,王x波继承上述房产中21/96(1/24 17/96)的产权份额,王x涛继承上述房产中21/96(1/24 17/96)的产权份额,王x龙继承上述房产中25/48(1/6 17/48,即50/96)的产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塘沽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