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上午,公证员接到当事人王某电话咨询,称想要申请办理委托公证,经详细了解,委托事项主要是一些购房手续,王某手中也有办理公证所需的材料。在电话中,当事人王某表示自己工作繁忙,只能下午四点半左右抽空来公证处办手续,希望能通过微信或者邮箱等电子通讯方式将办理公证所需材料发过来先行审查。购房委托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受益性行为,审查标准相较于售房委托更为宽松,加上目前全国“新冠”疫情还时有发生,通过线上审查相关材料可以缩短当事人在接待窗口的停留时间,公证员认为可以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先行审查相关材料,在王某携带身份证原件来到公证处之后再行核实身份。
随后王某通过微信将办理公证所需材料及自己准备的委托书版本通过微信发给了公证员。在跟王某沟通、修改、确认委托书内容之后,为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为了能减少疫情期间当事人在公证处办理公证停留的时间,公证员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先行打印出来作为当事人提交的办理公证案卷材料,将确认无误的委托书也打印好,并预先在信息化公证办理系统中为其准备好了办理公证所要签署的相关文书。王某在下午四点半左右赶到公证处,在进行身份核验后,迅速为其办理了公证,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委托公证是最常见的公证业务之一,但是根据委托事项的不同办理公证时审查的标准也不同,对于售房委托等涉及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根据《司法部“五不准”》的通知严格审查,但是对于购房委托公证,可以适当放松审查标准,把审查重点放在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真实上。在办理公证的程序上适当调整,先行受理审查材料,最后核实当事人身份,减少当事人在公证处接待窗口停留时间,不仅能够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也为抗击“新冠”疫情贡献绵薄之力。
公证书
(2020)津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王某于2020年12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12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