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某房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向红桥公证处申请办理协议公证。公证员经询问了解到双方办理该公证为避免纠纷。甲方收购乙方名下房屋用于公用事业,因急用,乙方已将房屋交付甲方进行使用前的装修清整等准备活动,甲方已将收购款项全部付清,因目前乙方正在积极办理房屋的土地证,尚不具备不动产过户的条件,双方经协商签订《房屋收购协议》,根据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双方需办理公证以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公证员受理该公证后,审查了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着重审查了包括该房产是否存在担保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由评估公司前期对房产市值评估,后经双方协商确定了最终的收购价格;双方认可的协议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处理方式。最后确定双方对协议均无异议后提示甲方针对房屋过户所需承担的风险和乙方应在条件成熟时积极履行配合甲方完成房屋过户的义务。
协议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合同的履行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异议发生纠纷,同时公证还起到了风险提示的积极作用。
公 证 书
(2019)津红桥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天津市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天津市xxxx。
法定代表人:a,男,xxxx年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天津市xxxx号。
委托代理人:b,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天津市xxxx号,职务:副经理。
乙方:天津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天津市xxxx号。
法定代表人:c,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天津市xxxx号。
委托代理人:d,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天津市xxxx号,职务:财务总监。
公证事项:房屋收购协议
甲、乙双方分别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和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屋收购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收购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代理权。协议中涉及的房产坐落地址在天津市xxxx号(砖木结构平层建筑面积共2819.66平方米,混合结构1-3层楼建筑面积8287.22平方米,砖木结构1-2层楼建筑面积3137.96平方米,房权证红桥字第xxxx号)。甲、乙双方签订《房屋收购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收购乙方上述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7000元人民币,总价格人民币玖仟玖佰柒拾壹万叁仟捌佰捌拾元整,该房屋总价款中不包含本协议约定的由甲方负担的税费。双方约定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并经乙方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购房款,乙方将所有建筑物腾空交付甲方修缮。乙方承诺积极协助甲方办理上述房屋转移过户登记手续。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将该处房产占用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全部过户到甲方名下。涉及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风险及相关税费均由甲方负担。协议中双方针对完成产权过户涉及的争议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
依照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天津市xxxx公司的代理人b与乙方天津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d共同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双方所出示的《房屋收购协议》原件为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共同签订,协议上双方公司印鉴及法定代理表人的印章均为各自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所为。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印章、公司印鉴均属实。
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红桥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